上诉过程

5.1 被控罪名成立的学生可向司法聆讯主任提出上诉 在五分钟内向学生事务主任提交书面上诉请愿书 (五)纪律处分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学生 持不当性行为控罪的人士,可向 教务处. 未能及时提出上诉或 未经事先批准或继续上诉而未到庭的 构成放弃上诉.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已放弃出庭或上诉程序已过期的选择.   如学生事务主任职位空缺或发生冲突,则由 申诉应转交教务处副校长,由教务处副校长行使 学生事务主任在申诉过程中的职责(或指定另一名) 代替副总统行事).  学生事务主任应审查请愿书 并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提出上诉.  如果一个决定 如呈请书没有陈述适当的理由,则呈请书须 不予受理,司法听证主任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所有命令的制裁 应实施.   如在呈请书中提出适当理由,则 教务处应召集由3至7人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听取申诉 上诉.   上诉小组的所有成员审理涉及违反 大学的性行为不端政策应每年进行裁决培训 这样的事情.

5.2 学生应提交申诉书及随附声明,说明 上诉的理由,并详细列明上诉所依据的事实 的基础是. 上诉并不意味着重新审理案件,而是对案件的审查 纪律处分程序.     举证的责任转移到了被处罚的学生身上 在上诉过程中.  学生有责任在请愿书中陈述 any or all grounds for 上诉; for submitting with the application for 上诉 any 和所有适用的文件,以支持上诉的是非曲直的有效性. 举证责任是证据的优势.   需要审查的问题 上诉应限于:

A.  程序上的错误严重影响了聆讯的结果;

B.  记录中没有证据支持有关违反规定的结论 学生行为准则的发生;

C.  有新的或新发现的证据可能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of the hearing which was not known at the time of the hearing; or

D.  对所犯的违法行为所施加的制裁过于严厉.

不构成上诉理由的请愿书是当学生:

  1. 索赔和/或通知信在发送到最后一个时未收到 大学记录上的已知地址和/或电子邮件;
  2. 从来没有收到提前通知的正式司法听证信发送到最后 大学记录上的已知地址和/或电子邮件;
  3. 从未收到过发给最后已知地址的纪律处分通知书  及/或电邮至大学档案;
  4. 不能解释他/她的立场,而记录显示学生是 扰乱司法听证会,并被要求保持文明或克制 避免重复;
  5. 在司法听证过程中未遵守学校规程;
  6.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的;
  7. 未提交证明上诉理由的信件;
  8. 未按通知出席预定的上诉会议,且未要求延期;
  9. 由于该学生未能出席预定的听证会,上诉被驳回;
  10. 未在原听证会上出示全部证据的,未提供补充证据的 据称事件发生时在场的证人的证词 原始听证(所有证人提供的证词必须有第一手的知识) 这一事件),
  11. 未能提供证明文件,以证实受制裁的学生 在原审聆讯或上诉前的上诉庭上辩论 委员会;
  12. 承认对任何/所有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负责 锥形,住房和宿舍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政策有关 规管学生不当行为;
  13. 在没有记录证据的情况下对听证结果提出歧视主张 歧视发生;
  14. 声称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因为该学生的指导老师被要求离开 不守规矩或积极参加听证者.
  15. 当被制裁的学生面临“刑事”指控时,声称会受到双重审判 与大学诉讼同时进行的州、联邦或市法院系统 以确定该学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大学的规定 行为准则及/或教育使命;
  16. 在司法程序中违反学校规定的 在原审理或审理期间,行为不文明的 the 上诉; and
  17. 不同意大学的司法制度,行为的期望,最终处置 或任何/所有施加的制裁条件.

5.3 上诉委员会须连同聆讯记录一并审议 文件中的书面材料.  在上诉基于过度的情况下 对所犯违章行为的制裁的严重性,上诉委员会也可以 考虑受处罚学生之前的司法联系.   决定 是由聆讯上诉及所有证据的委员会以多数票作出的 应以证据优势标准判断.

5.4       上诉委员会可修改或维持纪律处分.

5.5       上诉委员会应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在收到上诉后的十个工作天内,或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回应 可能的.

5.6       每一方均有权提出一(1)次上诉.

5.6       上诉权利用尽后,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 是最后一个.

注:所有制裁在上诉过程中仍然有效.